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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澳大利亚、新西兰注册执业制度考察报告

02-11 19:52:09  浏览次数:213次  栏目:考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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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资格的设立必须以教育标准为基础,它包括专业教育和专业评估两个方面。目前我国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坚持了这一标准。但在教育评估工作方面,我们目前只对建筑学、土木工程专业由政府组织进行了评估。但由于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能划分所限,在其它专业学科领域专业教育评估工作还没有开展,这对整个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标准的设立影响很大。

  职业实践训练是作为一个执业注册人员必须有的实践经验积累过程,被称为“实践培训”,在整个实践训练过程中不但有时间要求,而且有具体工作和业务活动内容要求。全国注册建筑师委员会对申报注册建筑师的人员有明确的规定:要求注册建筑师要达到一定的职业实践标准,要求设计人员在实践中完成规划、设计、管理、现场施工监理等有时间要求的训练和实践。但由于我国的管理体制不同,在一些设计院由于单位资质条件本身限制,难以为设计人员提供全面的、多方位职业训练机会。其它专业注册工程师在实践标准的把握上,还只限定一个时间年限,需要进一步充实和完善。

  资格考试是作为资格认定的一种手段,是对专业人士接受教育和职业实践能力的综合评估。考试标准不能代替教育和职业实践标准。各国家考试方法是不一样的。澳、新两国对有关人士是采取面试的方式,他们十分重视专业工程师的教育和实践,在教育和实践方面把的很严,要求很高,并以此作为国际间资格认可的基本标准。

  我们国家目前正全面推行各专业类别的执业资格。我们以为有关部门在设立有关执业资格的同时,应充分考虑执业注册人员的标准体系:把大学专业教育、职业实践和能力评价作为整体考虑,确定教育标准、职业实践标准、考试标准。仅仅以考试大纲确定考试内容,没有完整、系统的专业知识教育标准和相应的职业实践标准,单就考试评价个人执业能力,我们认为是不完善的,这种执业资格的设立既不科学,也不公正。以几本考试用书代替专业教育,也是对执业资格考试标准的误解。

  3)咨询工程师

  执业资格是政府对某些责任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实行的准入控制。对执业资格的设立应以专业学科为基础。我们认为澳大利亚咨询工程师的做法比较科学,首先将咨询工程师定位于调查、诊断、顾问地位,要求咨询工程师是具有20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专业注册工程师。咨询工程师不设立执业资格,只是有咨询工程师学会。咨询工程师只是一种社会职业,而不是执业资格。具有一定工作经验,服务于咨询机构的专业注册工程师就可以称谓专业咨询工程师。

  工程咨询是整体意义的工程,包涵多个专业领域,各专业领域要求的专业技术内容不同,很难要求一个咨询工程师为不同专业服务,设立咨询工程师执业资格也很难确定一个标准体系:教育标准、职业实践标准、很难有相应的专业学科对应。因此,我们建议有关部门慎重考虑咨询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建立及定位。对,执业资格的设立要对应一定的基础教育学科,有一个科学的规划。

  4)注册管理

  在注册管理方面,我们的注册档案记录与澳、新两国基本一致,也比较全面。以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为例,注册记录信息随时在网上公布。但个人违纪记录公布没有明确的公布时间周期,澳大利亚、新西兰这项记录只保留3年,可以考虑借鉴。

  由于国家国情、国家体制、管理方式不同,我国建筑行业实行的是个人执业资格与单位资质并行的管理体制,政府比较重视单位资质管理。由于单位资质条件与个人执业资格挂钩。在近期的建筑设计行业资质就位过程中,使得大批注册人员变更单位,新单位以优厚条件聘用,老单位又不愿意放人,造成一些单位与个人间的矛盾,同时加大了注册管理难度。澳、新两国注册人员不存在此类问题。这是不同管理体制下出现的问题。同样,我国的注册建筑师注册年龄的限制在70岁以下,对建筑学专业来讲,我们以为也不尽科学。

  通过对澳大利亚、新西兰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的考察,使我们对两国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的管理体制、制度及管理程序有了一定了解,同时对我国的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管理制度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不同的国情与管理体制,执业注册管理方法不可能完全相同,我们应加强国际间的行业交流,借鉴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尽快制定、完善行业职业道德规范,树立注册人员诚信观念,采取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我国的注册工程师执业制度按照科学、规范、公正、严明的要求健康发展。

  代表团成员:赵春山、习成英、徐国祥、沈融、姚为民、姜明宝、茹广生、李孝振、肖俊杰

  20XX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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