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住院分娩补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育龄妇女,在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凭准生证,可享受定额补偿,正常分娩(包括自然分娩、钳夹、侧切、胎头吸引、死胎、死产等)补助标准为每次200元;手术产(必须具有手术产指征)和产妇分娩期间出现严重产科并发症和合并症住院治疗的,按住院补偿执行。孕产妇住院分娩要先执行“降消”项目规定的定额补偿政策,再由新农合基金给予补偿,累计所得补偿金不得超过其实际医药费用。
第二十九条统筹帐户不予补偿的项目:
(一)《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 www.dxs89.com
(二)工伤、车祸、“非排他责任”(即有民事责任承担对象)意外所致的住院医疗费用及后遗症住院医疗费用;
(三)其它不予补偿的项目(详见《X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暂行规定》)。
第七章参合者就医和医疗费用补偿结算程序
第三十条参合者就医程序:
(一)参合患者可自主选择县内定点医院和县外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就诊;
(二)参合患者就医时,应携带《就诊证》或《慢性病就诊证》、身份证明,并主动向接诊医生出示。
第三十一条医疗费用补偿程序:
医疗费用补偿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制度。在县内定点医院出院后,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就诊证》、出院小结(需加盖公章)、住院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原件(需加盖公章)、住院原始发票等相关材料,到定点医院结算科办理补偿手续,并由定点医院先行垫付补偿金。县外住院患者结报补偿时,携带相关材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定点医院结报科办理补偿结算手续,并由定点医院先行垫付补偿金。非本人办理的,还须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定点医院初审上报的垫付金资料,经县农合中心终审后,多垫付的不得向农民追回,合作医疗基金不予追补;少垫付的部分必须补足给农民。
第八章就医管理与医疗服务
第三十二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应自觉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规定,不得将《就诊证》或《慢性病就诊证》转借他人就诊,不得授意医护人员作假,不得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等。
第三十三条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内定点制度,严格定点医疗机构准入管理。对定点医院实行动态管理、协议管理和年度评审制度。对不严格履行协议、违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三十四条实行参合农民身份验证制度。参合农民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结报员必须认真核查患者的《就诊证》、身份证明,实行“实名制”住院。对办理住院的,要在《X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出、入院登记簿》上进行详细登记。
第三十五条实行首诊负责制。医务人员对参合住院患者的病因、治疗经过必须如实详细记录,严格掌握住院指征,不得降低入院标准,不得将门诊、慢性病患者转为住院治疗,不得开出药品让患者回家“挂床住院”。
第三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充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认真执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如使用新农合目录外药品,应告知患者(或家属),并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和签字。未经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使用的目录外药品,患者(或家属)有权拒付费用。乡镇级定点医院目录外药品使用控制在5%以内,县级定点医院目录外药品使用控制在10%以内,村卫生室杜绝目录外用药。
第三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宣传,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医院内部医疗费用控制的自我约束机制,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要公布收费标准和诊疗项目,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规范收费。对制作、提供虚假病案(病历)、制造“假住院”、“掛床住院”及冒名顶替等行为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三十八条出院带药必须严格按《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并注明出院带药的名称、数量、剂量和用法,出院带药不得超过一周量(慢性病门诊用药量一般控制在2周内)。
第三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患者资料要单列管理,分类、造册、建档,以备统计、分析、总结和检查。
第四十条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将合格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载体,作为乡镇卫生院的延伸。参合农民可凭《就诊证》到村卫生室接受门诊治疗,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补偿费用按我县门诊统筹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政策进行补偿,实行村卫生室先行垫付制,多垫付的不得追回,少垫付的必须补足给农民。 www.dxs89.com
第四十一条认真执行三级转诊制度(村级转乡级、乡级转县级、县级转到县外县级以上医院),建立并完善双向转诊制度,引导参合患者合理流动,努力实现“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乡,疑难重症不出县”。充分发挥县级医疗机构技术指导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枢纽作用,加强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的纵向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新农合各项监督管理制度,落实相关措施,实行责任制,推动新农合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确保新农合平稳运行,惠及农民。
第四十三条建立合作医疗基金定期审计制度。县审计局、财政局要对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审计、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经费使用情况。
第四十四条建立合作医疗管理长效监管机制。监委会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作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县监察局、纠风办、卫生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组织督查组,每季度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新农合政策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县卫生局每月对定点医疗机构督查一次。
第四十五条建立健全县、乡镇、村三级公示制度。县级公示栏设在县农合中心,乡镇公示栏设在乡镇政府和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村级公示栏设在村委会和村卫生室。公示栏设举报(咨询)电话。县、乡经办机构负责向农民提供咨询服务,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做到件件有落实、有反馈。
第四十六条县农合中心、乡镇农合管理分中心、村管员对住院补偿参合农民实行回访制度。县农合中心要随机回访,乡镇农合管理分中心的回访率不低于10%,村管员要全部回访。
第十章评价指导和信息管理
第四十七条各级合作医疗组织及有关部门在合作医疗工作运行期间,要跟踪指导,及时通报情况,解决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八条建立合作医疗基金支出预警机制,一旦出现超支危险,要及时报告财政、卫生部门及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结合实际调整补偿方案。
第四十九条县农合中心、定点医疗机构的业务管理工作要全面实现微机化,并按要求上报各种统计报表。
第五十条实行定期评价制度。县管委会和县、乡经办机构每年在年中和年末进行一次自评,评价指标主要内容为:参合率及弱势群体的覆盖情况;基金到位与使用情况;补偿及群众受益情况;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参合农民、社会各界、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等对合作医疗运行过程中的反映情况。适时举办农村合作医疗培训班,不定期地对乡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进行技术指导。
第十一章奖惩
第五十一条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二条县、乡两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经济处罚直至取消定点资格。情节严重的,对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或发生违规行为,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正常运行的;
(二)不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基本药物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范围,造成医患矛盾或基金流失的;
(三)不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分解收费或乱收费的;
(四)提供虚假医药费收据、医疗证明、病历、处方的;
(五)将自费药品、生活用品等变换成可补偿费用药品的;
(六)其它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行为的。 www.dxs89.com
第五十四条参合患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追回补偿金、挽回不良影响外,并视情节轻重,暂停享受合作医疗补偿待遇或吊销其《就诊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就诊证》、《慢性病就诊证》转借他人使用的;
(二)使用假收据、证明、医疗文书,套取补偿金的;
(三)私自涂改《就诊证》姓名、年龄、性别及医药费用收据、病历、处方的;
(四)故意隐瞒属合作医疗不予补偿范围内的住院原因,蒙骗医务人员或授意医护人员出具虚假病历,套取补偿金的;
(五)其它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方案适用中的问题由X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方案自20**年1月1日起生效。《X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颍政[20**]28号)于本方案生效之日废止。
,X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