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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的透明度原则与我国行政公开制度改革

02-11 17:54:28  浏览次数:779次  栏目: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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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加入WTO有利于提高中国的国际地位,有利于中国经济全面融入世界经济主流,有利于全面推动中国改革进程,有利于全面推进中国经济结构调整,有利于促进人们转变思想观念,但政府的不适应表现比较突出,这是因为我们的政府体制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其基本框架是适应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需要的,虽然经过改革,情况有较大变化,但很多方面还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特别是不适应“入世”后进一步开放和经济市场化的要求。就行政公开而言表现为政府行为的不规范,一些政府行政方式仍然没有摆脱靠“红头文件”,靠内部运转这样的运作模式;行政垄断色彩依然存在,通过制定具有强制力的行政规章、行业规章、地方性规章、决定等来维护垄断利益,使公平竞争难以实现。这里笔者就我国加入WTO后的透明度原则与我国行政公开制度改革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透明度原则的要求  

    透明度原则是指各缔约方要按期或及时公布其有关经济贸易的政策、法律、法规、法令、条例、管理办法、签订的经贸条约的情况和统计数据,尽量减少政府不宣布的内部规定等不透明的贸易规则。也就是说成员国正式实施的有关进出口贸易方面的条件等都必须予以正式公布,否则,非经正式公布不得实施。它要求成员方应公正、合理、统一地实施公布的法规、条例和决定。确立透明度原则的目的是防止缔约方之间形成歧视性贸易,其作用就是要让相对方能够“遵守”和监督对方“遵守”。公正性和合理性要求成员应对法规的实施履行非歧视原则。统一性要求在成员方领土范围内管理贸易的有关法规不应有差别待遇,即中央政府统一颁布有关政策法规,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上述事项的法规不应与中央政府有任何抵触。WTO还通过建立“贸易政策审议制”,定期审议成员方贸易政策与措施,贸易政策背景等,监督贸易政策与措施实施情况,使透明度原则得到坚持和加强。  

    WTO十分强调透明度原则。在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对透明度原则作了如下规定:“各国政府必须公布所有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法律和规定,并且必须在WTO成立后两年内,在政府机构中建立咨询点。”这样,外国企业和政府便利用这些咨询点,获得有关任何服务部门的法律规定信息。此外,对于已做出具体承诺的服务部门所适用的法律规定,各国政府还必须将任何变动情况通知WTO。  

    由此可见,WTO透明度原则对各国政府的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具有很强的约束性,要求各国政府建立相应的立法及公告程序,并建立相应的咨询体系。  

    (一)一个国家必须形成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从中央到地方政府新制定的贸易政策必须统一,不能出现法律、法规、政策的多元化和多样性,特别是直接涉及国际贸易,可能对WTO其他成员方产生影响的有关规定,必须做到立法精神和重大规定保持上下贯通一致。这一点,对中国各级政府来说,目前存在的问题尤为突出。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吸引外资,各省市乃至各县(市)都出台了许多的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无论涉及的领域还是优惠的幅度差别很大,对这些规定必须尽快加以清理规范。  

    (二)加入WTO后,所有成员方政府及其他地方政府所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及行政裁决性行为,都必须符合WTO的要求,并与之相衔接,否则就是与WTO相抵触的文件。目前,我国全国统一大市场尚不健全,地方保护主义较为盛行,有的为了保护地方利益,对外地产品进入作了许多限制,对外国产品的进入更加是如此。  

    (三)政府要建立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及时公告的机制。  

    (四)必须建立一套法律法规及政府的咨询体系。为便于外国产品和资本进入本国市场,政府应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咨询体系,既包括本国政府及各级政府关于贸易方面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数据系统,又包括能及时接受外来投资商、销售商咨询,并准确回答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问题的专门机构,以全面提供良好的咨询服务。   www.dxs89.com

二、我国行政公开存在的问题及WTO透明度原则对我国行政公开制度的影响  

    任何政府,不仅是一个体系,而是一个过程,政府过程一般为输入、转换、输出、监督、反馈等几个阶段。中国政府的过程虽然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信息输入不公开,某些决策“暗箱”操作。多年来,中国政府尽管一直倡导政务公开,但由于缺乏制度的保障和机制的约束,政务信息及时发布仍未达到制度化和经常化的要求。政府的法律法规文件的制定和发布过程中,基本实行内部“红头文件”的方式层层下发,透明度不高,社会公众的知晓也很低,在中国的企业和公民心目中,政府始终蒙上一层神秘的高楼深院的朦胧面纱。我国目前在不少地方和部门都不同程度存在地方割据、行业垄断等市场壁垒。有些地主政府在自身利益驱动下,千方百计阻挠外地有竞争力的产品进入本地市场,违规出台种种“土政策”,实施严格的准入限制,乱设卡、乱收费、乱检查,同时又禁止本地资源、资金流向外地,美其名曰:“肥水不流外人田”,人为限制资源按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在不同地区间的合理流动,画地为牢,大搞“诸侯经济”。这种地区封锁、行业割据局面,已严重影响国内产业的正常发展。信息输出即执行不透明、监督不力、反馈不实。有的认为行政公开是老一套,搞形式,没有必要,不想公开;有的担心行政公开后群众知情会找麻烦,难管理,不敢公开。所有这些不仅影响到改革开放的进程,而且会影响到政府的形象,影响到与群众之间的关系。虽然经过这十几年的改革,我国在贸易法规、政策的国际透明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基本上符合了WTO的要求,但距WTO国际透明度原则的要求还有不小差距。透明度原则对我国行政公开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树立服务行政的观念。只有树立服务行政的理念,才能谈得上行政公开的问题。在服务行政中,政府及其公务员是公民的公仆,行政服务具有契约性,政府的信条是服务人民,视行政服务为一种责任、义务。在马克思主义看来,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更是由人民产生,由人民控制,政府为人民服务,政府对人民负责,政府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和勤务员。因此,服务人民的行政理念是民主国家的本质体现和基本要求。在今天发展市场经济和利益多元化的条件下,从契约的角度真正确立服务行政的观念是推进政务公开的思想先导。

    (二)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根据WTO透明度原则要求,各成员国实施的有关贸易的政策、法令及各成员国间签订的影响国际贸易的现行协定,都必须公布,使之具有透明度,使企业和个人都容易了解到。其目的在于防止成员国之间进行不公开的贸易,从而造成歧视,扭曲国际贸易。这主要通过以下两方面规定来实现:一是通知(Notification),即各国政府必须经常性地向WTO及各成员国通知各自的具体措施、政策和法律,并且应成员的要求,应提供有关法律的情况,包括让成员对法律草案提出意见。二是通过审议(Review),即WTO总理事会和主管各项协议的理事会、委员会对各国贸易政策和执行各项协议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审议,以保证各成员国贸易政策与WTO的规则相一致。  

    (三)行政程序立法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行政程序公开制度的建设方面取得了一些进步,已有一些行政公开的零星散规定,如《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公开制度、听证制度,《价格法》规定了听证会制度,但其滞后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已是不争的事实,特别是不适应于依法治国的需要。我国目前正在进行行政程序法的起草工作,这是为适应加入WTO后实际需要而制定的,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三、 行政公开制度改革的必要  

    中国加入WTO后,有助于加快政府改革的过程,最明显的就是有助于中国政府从逐步开放的政府走向更开放的政府。中国加入WTO,等于是加入了许多开放政府组成的政府群。在这一群中,要求政府进一步提高政务信息公开的程度,并以此形成制度化而不是临时的运动性质的政务信息公开措施。同时,WTO规定的透明度原则要求政府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增强政府政策的透明度。实行行政公开制度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建立一个务实、廉洁的政府。而且,行政公开消除了信息不灵的障碍,信息公布在社会的各个角落,而不是单向地集中在最高权力中心。同时,还可以搜集群众意见,接受公众的监督,加大政府决策的透明度。此外,实行行政公开是适应加入WTO后新形势的客观要求,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具体要求,是加强党国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也是机关作风建设、建设服务型工商的必然要求。要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工商形象,必须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全面加强依法行政。公开不是摆架子搞形式,是完善制度建设,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公开不是赶时髦,是密切联系群众,为群众服务的有效途径;公开不是一阵风,是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促进依法行政,实现到位的长期性、基础性工作,实现从“要我公开”向“我要公开”的转变,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公开打下坚实的基础。   www.dxs8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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