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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核的基本方法

01-01 10:01:30  浏览次数:228次  栏目: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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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适用强制措施的期限是否合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措施的适用都有严格的时限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就构成程序违法,办案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执法过错责任。在审查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强制措施情况时,要注意审查三个问题:(1)审查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被变更强制措施,不同种类强制措施的适用时间之间是否衔接适当,是否存在超期羁押或者限制人身自由超过法定期限问题等。(2)注意审查各种报告书的呈报时间、领导的批示时间以及《拘留证》、《逮捕证》等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制作时间是否符合法定时限,审批手续、法律文书和相应笔录材料的制作是否配套问题,等等。如,经过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未经逮捕被直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其间应当有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法律手续;审核提请逮捕案件时发现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45天,则要注意审核其间有无因犯罪嫌疑人故意不讲真实身份而重新计算刑事拘留期限的问题。如果有,则要审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是否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等等。(3)审查呈报单位是否在公安机关内部办案时限规定的期限内对犯罪嫌疑人呈报处理,是否给法制部门留下了审卷、汇报以及办理法律手续的时间。如果上述事项中存在问题,则应当予以纠正,并予以执法监督检查登记。
(二)审查对犯罪嫌疑人宣布强制措施决定、讯问以及告知权利的情况。
在案件审查中,法制承办人要注意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等强制措施后,办案单位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对其处理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在处理决定书上签字;对于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字的,侦查人员是否在此法律文书上注明情况;同时要审查对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后是否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对于犯罪嫌疑人为自己做无罪或者罪轻辩解的,办案单位是否听取其辩解,对其所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是否进行复核,是否存在不应当对其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情形,等等。
适时向犯罪嫌疑人告知诉讼权利,是办案人员的法定义务,否则就构成程序违法。法制承办人在审核法律手续时,应当通过审查不同阶段的讯问笔录,检查办案人员是否适时履行告知义务。包括犯罪嫌疑人是否被告知依法享有如下权利:有为自己辩解和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问题的权利;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的权利;对于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要求解除的权利等等。对于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注意审查办案人员是否将鉴定结论的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并告知其有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犯罪嫌疑人是否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要求,这是实际办案中最容易忽略的问题,也是法制承办人审查的重点问题。对于办案人员没有适时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制承办人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指出,以便及时补正,切实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www.dxs89.com
(三)审核采取或者变更有关强制措施后是否依法通知其家属
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后,除了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以《刑事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的形式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犯罪嫌疑人继续留置盘问后也应当及时做上述通知。在审核中,法制承办人要注意审查卷中有无向犯罪嫌疑人家属或者单位发拘留或者逮捕通知书的记录。对于具有法定情形可以不予通知的,办案单位是否制作呈请报告,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通知其家属或者其单位。在对侦查终结案件进行审核时,要注意审查是否将有关返回的家属通知书入卷。对于没有返回的办案人员是否注明情况。
六、审查其他材料
其他材料,是指审查与认定案件事实本身无关,但涉及应否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如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相关问题,其中包括案件的管辖、时效、犯罪嫌疑人的主体资格、身体健康情况、现实表现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问题,也要审查侦查卷宗装订的是否规范。
(一)审查案件的管辖问题
案件的管辖涉及到公安机关能否立案问题,应当在受理案件时就予以考虑。法制承办人要通过对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审查确定案件的管辖权,着重解决三个问题:此案件是否应当由公安机关管辖?是否应当本地公安机关管辖?是否应当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的案件,审查时要注意甄别主要犯罪案件的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的被抓获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于管辖不明确的案件,可以由公安机关之间协商确定管辖,对于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案件,可以由共同的公安机关制定管辖。法制承办人应当根据这个原则,提出有关管辖意见,为领导当好参谋。
(二)审查所涉嫌犯罪的追究时效问题
治安案件与犯罪案件的时效不同,社会危害性不同的犯罪追究时效也不同。审查犯罪案件的追究时效工作应当在案情已经基本查清,犯罪时间以及危害后果均已经确定的情况下进行判断。
(三)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主体资格
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主体资格,是指审查犯罪嫌疑人作案时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问题,也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自然情况的审查,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住址、家庭情况,是否受过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等等。如果涉及刑法对犯罪主体身份有特殊规定的案件,还应当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刑法对特殊主体的要求,如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司法工作人员等。审查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
1.审核犯罪嫌疑人作案时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此即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出生日期,这涉及到能否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属于阅卷的重点。要注意审查侦查员是否收集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微机户口底卡以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所收集的证明是否有涂改或者伪造的痕迹,与犯罪嫌疑人本人供述的出生日期是否一致。对于有关证明材料之间存在矛盾,要注意用多种方式辨别真假。对于处于14周岁以下、14周岁至16周岁、16周岁至18周岁年龄段的犯罪嫌疑人,更要认真核实其作案时的真实年龄。对于犯罪嫌疑人没有在公安机关进行户籍登记的,可以通过实地调查、司法鉴定等侦查措施核实其身份,注意识破犯罪嫌疑人冒名顶替逃避法律制裁的伎俩。
2.审核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审查,如果卷内有司法精神病鉴定材料,就必须对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进行全文审查,不能只看结论部分而不研究正文部分。鉴定结论没有预定的证明力,只是一种专家意见,必须经过审查判断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另外,对于没有进行精神病鉴定的犯罪嫌疑人,也应通过对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的动机、目的、行为及结果等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其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提出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精神不正常嫌疑,是否需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意见。法制承办人如果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应当及时向领导提出补充或重新鉴定意见,为领导把好关。 www.dxs89.com
(三)审查犯罪嫌疑人的现实表现情况
犯罪嫌疑人现实表现,包括其是否受过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理,是否负案在逃等,这是影响量刑的重要环节。对此可以通过审查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完成。而对是否有前科劣迹情况的审查,则应当通过对已经收集的判决书、劳动教养或收容教养决定书、治安处罚裁决书以及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在审查时要注意这些法律文书是否加盖公章,如果是复印件则要审查是否加盖有关单位的档案章。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执行刑罚或行政强制措施中被减刑、假释、提前释放或提前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则要审查有无提前恢复人身自由的证明文件入卷,这涉及到是否认定为累犯以及有无从重处理情节等问题。
(四)审查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和身体健康情况
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和身体健康情况也是需要审查核实的一个方面,包括是否有不宜羁押的严重疾病,是否为聋哑人或者盲人等。对于女性犯罪嫌疑人,则要注意审查其是否怀孕,是否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这些情况涉及到对其如何采取强制措施问题。如果犯罪嫌疑人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依照刑法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审查时要注意审查有无相关证明材料。
(五)审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因犯罪行为使人身权利受侵犯或财物被损毁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在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同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只是为了方便被侵害人(代理人等),才统一由审判组织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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