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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公司公文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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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文由本机关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有的公文经授权可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二十七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二十八条 认真办理往来文件,是办公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从事收文处理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准确、及时、安全地处理好每一份文件。

2.对公文运转的每一个环节,都要建立登记制度,避免延误、丢失。

3.遵守保密纪律和工作纪律,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收文处理过程中的信息(办理情况、领导批示等)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4.注意把握来文需要办理事项的紧急和重要程度,切实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5.加强学习,精通业务,全面掌握情况,提高收文处理的工作质量。

第二十九条 公司收文处理由总经理办公室机要秘书统一负责签收、登记,并进行审核,送由办公室主任签署拟办意见后,按照拟办意见进行分送、传阅和内部催办。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凡上级来文和送总经理办公室的文件都要逐件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收文日期、来文机关、文号、页数、标题等。

第三十一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机要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三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四条 机要秘书要及时掌握领导日程安排,适时提请领导阅处文件。遇有领导同志出差等特殊情况,机要秘书要调整传阅流程,避免因此置压文件,对重要的文件要特别请示办公室主任进行处理。 www.dxs89.com

第三十五条 机要秘书按照领导批示进行文件的后续运转,及时通知责任部门或单位取阅文件,确保领导批示事项得到贯彻落实。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机要秘书通知及时到办公室取阅文件,取阅文件的人员应在《每日文件收转单》上签署取阅人姓名和取阅日期,归还时在《每日文件收转单》上签署归还人姓名和归还日期。运转过程中出现延误、遗失的,由取阅人负责。

第三十六条 传阅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办公室机要秘书,在此期间文件的复印、传阅等工作由责任部门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文件取阅人对该文件在责任部门运转的全过程负责,遇有部门负责人出差等特殊情况,须由指定的工作负责人进行办理,不得置压文件。对特殊文件和急件,要按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进行办理。

第三十七条 转各部门或单位办理的请示件和领导批示,由机要秘书负责催办,做到紧急文件跟踪催办,重要文件重点催办,一般文件定期催办。领导明确批示由牵头部门负责处理的文件,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直至文件办理完毕。

第三十八条 有限公司与分公司间的公文传阅要做到及时,按照收文口径做好文件的催办、归档。

第三十九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为文件办结:

(一)已按领导批示认真承办,履行了处理程序并有结果;

(二)上级机关公文,已通过行文或其它方式贯彻执行;

(三)函件已明确答复;

(四)要求公司答复问题的来文已作出明确答复;

(五)应阅知文件的人员都已签署意见或圈阅。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四十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集团公司、石城化学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石城化学公司及其机关各部门的发文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立卷归档。立卷归档工作应在主管档案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四十一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二条 代表石城化学公司外出参加重要会议后,应将会议文件、资料交总经理办公室立卷、归档。

第四十三条 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四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四十五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七条 文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四十八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负责人或者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四十九条 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第五十一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二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五十三条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五十四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当应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www.dxs89.com

第五十五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管理,将依据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统一规定发布之前,各单位可以制定本单位的试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机关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办公室对上级机关和本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

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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