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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死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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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

  天职律师事务所受患方黄华东、吴彤的委托,指派田东海担任黄华东、吴彤诉贵州省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省医)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该案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贵州省人民医院在诉讼中申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现田东海律师受黄华东、吴彤的委托代理患方就本案作以下陈述,供各位专家参考。

  一、医疗经过简述。

  黄华东与吴彤系夫妻。

  20**年4月3日,为保证腹中胎儿的健康,吴彤在省医建立了“孕产妇保健手册”,按照医院规定定期对胎儿进行检查。建册后,吴彤按照医生的要求定期到省医进行检查,每次检查结果均反映吴彤宫中胎儿一切正常。20**年9月25日,吴彤因出现临产征兆,立即住进了省医妇产科待产。住院后,省医的医生对孕妇吴彤进行了一系列产前检查,检查结果均显示宫中胎儿一切正常。20**年9月26日,原告吴彤在省医自然生下一名女婴,婴儿生下来后一切正常。婴儿出生一小时左右,突然出现哭声减小,呼吸减弱,全身发紫等现象,不久后死亡。吴彤之女死亡后,经医患双方协议共同委托贵阳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婴儿的死因进行鉴定,后贵阳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认为:吴彤之女系在原有脐带绕颈致宫内窒息,出生后肺扩张不良,致新生儿严重缺氧,重要生命器官功能障碍而死亡。

  二、对贵阳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所做的鉴定结论的评价。

  我们认为鉴定中心对黄华东、吴彤之女死因作出的鉴定结论没有事实根据和医学根据,缺乏真实性,依法不能作为鉴定的参考依据使用。理由如下:

  (一)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所依据的病历资料不完整。

  省医在向鉴定中心提交病历资料时,未按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通知当事人黄华东、吴彤在场。由于患方在省医向鉴定中心提交病历资料时未在现场,所以省医故意将吴彤住院生产的最重要的多份“分娩记录病历”资料隐瞒不予提交,导致鉴定中心在书面依据存在严重瑕疵的情况下做出了错误的鉴定结论。对省医未将最重要的病历资料向鉴定中心提交的这一事实,我们已向贵会提供了鉴定中心鉴定人王杰的录音光盘可以证明,王杰教授当面对黄华东、吴彤说省医没有将分娩记录病历资料向中心提交。

  (二)鉴定中心的鉴定分析说明和鉴定结论严重背离了医学科学原理和临床实践。理由如下:

  鉴定中心在鉴定分析说明中说:“根据上述材料,吴彤之女系宫内脐带绕颈,出生后短时间内出现缺氧症状,表现为全身皮肤、粘膜青紫、发绀。尸检发现双肺扩张不良并淤血、水肿,考虑为先天性肺发育不良或羊水吸入致肺泡表面活性物质稀释影响肺泡的扩张所致。心脏表现为右心腔较左心腔扩大,右心室壁较左室壁增厚。据此,分析系在原有脐带绕颈致宫内窒息,出生后肺扩张不良,致新生儿严重缺氧,重要生命器官功能障碍而死亡。”从鉴定中心的鉴定分析说明中,我们可以看出,鉴定中心给黄华东、吴彤之女死亡原因下的结论为:系在原有脐带绕颈致宫内窒息,出生后肺扩张不良,致新生儿严重缺氧,重要生命器官功能障碍而死亡。

  我们认为鉴定中心的鉴定分析说明和鉴定结论严重背离了医学科学原理和临床实践。理由如下:

  1、黄华东、吴彤之女在宫内存在脐带绕颈是事实,但脐带绕颈并未导致胎儿宫内窒息。

  对胎儿是否存在宫内窒息的情况,从吴彤的“孕期检查记录、产前检查病历记录以及婴儿出生时的出生记录”等一系列病历资料可以看出,吴彤宫中胎儿虽然存在脐带绕颈,但在宫内是不存在窒息的。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孕妇吴彤于20**年4月3日在省医处建立了“孕产妇保健手册”,建册的目的是对宫中胎儿进行定期检查,以保证胎儿的健康。建册后吴彤严格遵照省医医生的规定定期到该院进行相关检查,每次检查的结果均显示宫中胎儿正常、健康,没有出现异常现象。对这一事实我们有已向医学会提交的吴彤在省医处建立的“孕产妇保健手册”可以证明。 www.dxs89.com

  其次,孕妇吴彤的产前各项检查状况良好,检查结果均显示宫内胎儿没有出现窒息现象。孕妇吴彤在预产期快到后,在家人的护送下立即住进了省医的产科处待产。在临产前,省医对孕妇吴彤进行了胎动、羊水量、羊水性状、胎心监护、胎儿脐动脉和脑动脉血流等等一系列胎儿宫内安危监护检查,从省医提供的彩超检查报告等病历资料中我们可以看出,其检查结果均显示宫中胎儿良好,没有出现宫内窒息及其它不正常现象。

  再次,胎儿虽然在宫中有脐带绕颈的情况,但从产前“彩超检查报告”中可以看出“脐带血流S/D比值正常”,“脐带血流S/D比值正常”就说明脐带血液未受阻,是正常的,不存在胎儿供血不足或供血中断而引起缺氧,进而使胎儿中枢受抑制以致于发生宫内窒息状况。

  2、孕妇吴彤之女在整个产程中各项指标均处于良好状态,没有出现窒息状况。

  从省医提供的产程记录资料上可以看出,吴彤的生产过程是正常产程,且在整个生产过程中胎儿的胎心位置和速率等都是正常的。

  3、孕妇吴彤之女在出生时一切指标良好,没有出现窒息状况。

  首先,从省医提供的“孕产妇围产期登记表(三)”(即分娩记录)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新生儿在出生后即刻就出现了哭声,且哭声很畅。如果胎儿在宫内存在严重窒息,那新生儿在出生后的一分钟乃至更长时间内是没有呼吸的,其不可能在出生后立即出现哭啼声。

  其次,省医提供的“孕产妇围产期登记表(三)”(即分娩记录)“有无窒息”一栏上也显示新生儿出生时没有窒息现象。

  另外,省医提供的“孕产妇围产期登记表(三)”(即分娩记录)“阿氏评分”一栏中对新生儿出生后的评分也很好,出生后一分钟为9分,出生后五分钟为10分即满分。“阿氏评分”是临床上用以判断新生儿有无窒息及窒息严重程度的重要依据,是以出生后一分钟内的心率、呼吸、肌张力、侯反射及皮肤颜色五项体征为依据,8-10分属正常新生儿,4-7分为轻度窒息,处理不妥可转为重度窒息,需要清理呼吸道、人工呼吸、吸氧、用药等措施才能恢复;0-3分为缺氧严重系重度窒息,需紧急抢救,气管插管给氧。从吴彤的病历中对其女儿的评分我们可以看出,其女儿出生时不存在窒息现象。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鉴定中心的鉴定分析说明以及鉴定结论没有事实根据和医学根据,严重违背了医学原理和临床实践。此鉴定结论缺乏真实性,没有证明力,不能作为鉴定的参考证据使用。

  (三)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自相矛盾。

  鉴定中心在鉴定分析说明中说:“尸检发现双肺扩张不良并淤血、水肿,考虑为先天性肺发育不良或羊水吸入致肺泡表面活性物质稀释影响肺泡的扩张所致。”从这里我们可以得出吴彤之女双肺扩张不良并淤血、水肿的原因有两种可能:第一种可能是先天性肺发育不良所致;第二种可能是在生产过程中吸入羊水导致肺泡表面活性物质稀释影响肺泡的扩张所致。

  双肺扩张不良并淤血、水肿的原因也不一定就是先天性肺扩张不良所导致的,况且尸检没有发现先天性肺扩张不良的特征。如果婴儿在生产过程中吸入羊水,而出生后医生未能及时将羊水吸干净就会导致窒息,窒息严重的也会导致双肺扩张不良并淤血、水肿。

  既然存在两种可能,为何鉴定中心给吴彤之女出生后死亡原因下的肯定结论为:“系在原有脐带绕颈致宫内窒息,出生后肺扩张不良,致新生儿严重缺氧,重要生命器官功能障碍而死亡。”

  三、对省医的诊疗行为的评价。

  省医的接生护士和值班医生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护理常规和抢救常规,对黄华东、吴彤女儿的死亡具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

  (一)省医在新生儿出现病危后,没有及时向家属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有明显过错。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我国《执业医生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均要求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必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具体到本案中,院方在发现婴儿出现哭声减小,呼吸减弱,全身发紫等现象后应按规定立即将婴儿的这一情况告诉家属,但院方并没有将婴儿的情况及时告诉家属,家属完全不知情。另外,院方在将婴儿转到新生儿科之前以及转到新生儿科之后也没有将婴儿的病情及抢救措施等告诉家属。直到院方告诉家属婴儿已经死亡时,家属也不知道具体情况。 www.dxs89.com

  (二)从省医提供的孕妇吴彤的“住院生产病历”等材料中可以看出,院方的接生护士的护理行为严重违反了医学原理及新生儿的临床护理常规,存在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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