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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票审核职权划分办法

02-13 00:53:28  浏览次数:960次  栏目: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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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部经办人员: 审核单据之性质、金额与本公司规定是否相符,并编制传票控制预算及成本费用之报支。

  二、财务部:

  1.承办人员:(1)核对传票收付款之金额是否与收付款有关凭证(如计价单、发票)金额相符。(2)核对凭证是否有抬头,统一编号,店印,地址及贴足印花,与税法是否相符。

  2.复核人员:(1)传票应用分类,即科子目是否正确。(2)凭证是否齐全,符合政府规定,与负担部门是否正确。(3)附件数量与凭证记载金额是否相符。(4)借贷是否平衡。

  3.会计:(1)传票应附之凭证是否适当签具意见。(2)各级经办人员应行注意事项是否错误及依税法规定可否开支签具意见。(3)核对付款之支票金额是否与核准之付款传票相符。

  三、稽核室:(1)对财务部之意见予以指示或转呈核示。(2)核对各部之成本卡,支出是否超过收入,收款与完工是否成正比或签具意见。(3)凭证是否合理,应否付款之指示或签具意见。(4)决定付款之日期,签具意见及指示。(5)价格是否合理签具意见或指示。

  四、副总经理:就主办会计及稽核室所签意见之转呈或指示。

  五、总经理:各转呈意见之核定。

  六、以上各项职权之划分,是就目前情形所拟之办法,如以后业务改进或其他变更,当另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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